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被视为购房行为的开始,因此,依据该合同进行的公积金提取也同样得到了法律支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购房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以实现公积金的有效提取:
首先是一手房的提取,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的正本以及其副本的材料。
(2)购房的发票的原始发票以及其副本。
(3)提取公积金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提取公积金的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号码;如果是职工的配偶提取公积金,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主购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其次是二手房的提取,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正本以及其副本的材料。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始凭证以及其副本。
(3)提取公积金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提取公积金的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号码;如果是职工的配偶提取公积金,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主购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最后是职工因购买公有住房楼房而首次提取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
(1)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正本以及其副本的材料。
(2)购房收据的原始凭证以及其副本。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