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购买房产的客户欲决定解除合约,首先必须采取催告之措施。在经过多次催告之后又历经一个完整的季度,但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买者便有权依法解除该份合同。具体而言,这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开发商确实存在延期交房的行为;
其二,在完成催告程序并历经三个完整月份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交付房产。此时,购买者便可享有解约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解约权利的有效期限自催告之日起算,为期一整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的时间内,购买者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以解除这份合同。
然而,若超过这一年的期限,购买者将失去永久性的解约权益。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的问题,他们有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当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商议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识证交付房展或者买受人识证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一个目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催告无效,可以根据此条款通过诉讼来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