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可延长之履行期限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能够排除因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延期现象,那么在购房交易双方所约定的交房时限逾期以后,就应当尽快启动针对违约金的计付程序。
其次,如果逾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购房者便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解除合同。若买卖双方在事前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过任何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通知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后,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将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