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建筑工程延期交付时,相关方面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拟订好的条款赔偿相应数额,或依照按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索赔操作;倘若合同中未设定相关条款,那么则应基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务必并行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依据如下:依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某一方当事人不能完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这些义务的方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便须应对违约责任负责,其中包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在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再次强调,若一方当事人由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中的问题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则对方就有权要求该方向其损失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补偿金,此笔款项应相当于因违约行为而带来的真实的经济损失,这其中也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以获得的额外收益;然而,任何补偿金的总额都不得超出违约方在商定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由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