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严格而言,并非如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不等同于购房合同。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其标的物乃处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物,它所指的是商品房预售一方与预购一方达成共识,前者承诺在预定的期限范围内向后者转让仍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所有权,而作为交换条件,预购方则需要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全额房款,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后按约接收。这是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正式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