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擅自将他人的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或提现等活动,这往往会被视作是一种具有违法性质的偷盗行径,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侵占罪。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明示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将会被判定为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由于其涉及到的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然而,侵占罪则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信用卡并不属于此类范畴,因此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并非侵占罪,而是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