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非一律要求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犯下罪行的事实真相。此条款详细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况,其中前三项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只需满足这些特定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第四项所述的则是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同样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有证据作为支撑。因此,即便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