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第二次诉讼离婚方面,实践中通常仍会选择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告实际的居所地址与其常驻地址并不相符合,则将案件提交给被告常驻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里所提到的“常驻地址”,是指当事人自离开其原住所地至提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但需排除当事人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居住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