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刑事审判一审阶段的审理时效通常会受到案件复杂性的影响。作为一般的法律解释,若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当地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
然而,如果案件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了三年,则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而在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