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审理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父母双方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然而,这必须基于法定具备的事由,例如在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方面,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或母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残疾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责任的情况下,或者在日常生活中,未尽到应有的养育义务甚至存在虐待未成年人行为,以及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且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抚养权就需要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