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情况中有些看起来像是婚姻关系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认可的婚姻。但是,这是发生在我们国家民政部的那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推广和实施之前。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互相对付,到了我们常说的“结婚要件”这个程度的话,他们的关系其实就等同于一个事实婚姻了。可是,从那以后,如果没有去领证而是开始以夫妻的名号过日子的话,这种模式咱就不能再算作事实婚姻了。我们判断一个人究竟是不是事实婚姻,还需要考虑到许多方面。比如他们两个人一起生活了多长时间、有没有生孩子、家里的钱财都是怎么分配的等等辣么多的细节问题都得考虑进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