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的刑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意、自首或立功等因素。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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