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配合的情况下:
先补办原房本,房屋权利人持身份证到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填遗失声明,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出具权属证明,登报声明,6 个月后房管部门发证书作废公告,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原房本补办后办理过户,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原房本、村集体转移同意证明、宅基地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及产权转移材料等,买卖双方在交易后一个月内到房地产交易所办买卖过户登记。
原房主不配合情况下:
可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主履行合同协助过户,凭法院判决书到相关部门办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