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在夫妻结束婚姻关系之后,若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担任监护人并负责直接抚育,则另外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该笔费用或为部分承担亦或是全面承担。关于具体的金额及支付时间的安排,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如若协商无果,可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这就意味着,抚养费用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诸多复杂因素,例如但不仅限于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社会生活水平等等。在法院进行裁决过程中,将会对上述各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从而确保所做出的决定既公正又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