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因种种原因陷入财务困境并最终无力偿债时,其所背负的债务清偿顺序及责任人分担问题就变得尤为复杂且关键。通常情况下,企业面临破产边缘时都会成立破产清算小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流程来妥善处理这些债务。
首先,在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律师费、审计费等)以及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依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
2.应当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4.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5.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
6.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