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独资企业面临破产之时,债务偿还则需遵循一系列具有规则性的严格顺序。
首先,该顺序将以公司的破产后财务资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以优先满足破产费以及共同利益之负债。破产财产在彻底清算完以上任何一种债务后,方能依据以下明确设定的顺序进行剩余的债务清偿:
1.生产过程中所拖欠职工的薪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相关费用;
2.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3.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4.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