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到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若在审判过程中销售方主张其自身对罪责情况毫不知情,那么,法院在裁决结果上将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首先,法院会审查销售方个人是否真正地履行了应当承担的合理审慎义务,例如,他们所售卖的商品的采购来源是否正规,以及是否具备相关的质量检验证明等等。一旦销售方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确毫不知情,且已经全力以赴地做好了合理的审慎义务,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较轻的判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解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