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境内企业员工在因职务行为而遭受事故侵害或因此患有职业病时,企业有义务为其暂停现有工作,以便使伤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在这段医疗暂停期间,原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予以保留,并由所在企业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支付。通常情况下,企业应该按照员工在受伤前所享有的工资标准来发放这部分工伤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