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居住权乃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得以设定者通常源于法律规范或者各方当事人的合约约定,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及长久性特点。相较之下,租赁权乃是基于租赁契约所衍生出的债权关系,且其租赁期间亦由相关立法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居住权人依据合约约定,依法享有对他人宅邸的占有权以及使用权,以便于满足日常生活中对于居住需求。而在租赁权方面,主要是指承租方根据租赁协议,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拥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