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特定领域,我们应对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实行专属管辖权。这主要源于建筑工程所具备的稳定性及不可移动特性,采取工程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有助于确保案子在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顺畅运作。举例说明,若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管辖法院的具体位置,且该约定并未违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应严格遵循上述约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反之,若合同中并无此类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无效,那么我们便应当将工程所在地法院视为唯一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