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提出违约诉讼并要求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业主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任何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业主便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业主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能够顺利完成交房手续,尽管如此,业主仍然有权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