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现房销售活动中,以下行为均被视为违法行为:
1)采用欺诈手段,用低质量、不达标的房产来滥竽充数,假冒优质房屋进行售卖;
2)在销售现房过程中,有意隐匿房屋实际面积,以此谋求巨额利润;
3)明知某些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却依然进行销售;
4)通过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信息进行销售;
5)故意掩盖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