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该包工头找来工人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承担。工人受伤属于工伤,工人在工作时间地点因施工受伤,故应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的规定,问题:明明是包工头找来的工人,工伤责任为什么要由个体户承担呢?法律拟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人和该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包工头为自然人,不具有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其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