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应当呈请至法院以寻求批准,阐述具体的司法鉴定请求以及其理由的必要性。接下来,法院会审慎地审核该项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若获批准,法院会委派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以挑选出合适的鉴定机构。如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行使自己的职权来确定鉴定机构。
紧接着,当事人应按照鉴定所需,提供病历、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而鉴定机构亦需在既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整个鉴定过程,并出具内容详尽的鉴定意见书。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话,他们有权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者追加附加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