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对于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服,并有权提交书面诉状或直接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陈述其观点。此外,若被告得以获得其辩护人以及近亲属的认可,亦可在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上诉。在此,需着重指出,对判决的上诉与抗诉拥有十日的期限限制,而针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则拥有更为缩短的五日期限,具体起始日期均从收到判决书及裁定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