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有一方刻意隐匿其背负的债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并无义务将此类隐瞒之债纳入其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这主要是由于这类隐匿债务的行径通常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然而,若是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隐匿之债确系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为促进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则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