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之成立,通常需具备如下有效要件:
其一,要约人具备订约能力。这意味着要约人应当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其二,要约具备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其三,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其中包含足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
其四,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相关规定时,则将其视为要约。
其五,要约需送达受要约人,于到达受要约人控制范围时生效。
综上所述,唯有同时符合这些要件,方可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