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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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麒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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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等要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
一项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一、一项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 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也不是要约。由于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则意味着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要约人要受到拘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 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 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学者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为什么原则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要约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如果受要约人不能确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如向公众发出某项提议,常常是希望公众中的某个特定人向其发出要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 效的,这就可能会造成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 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 条款 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 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 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无法承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二、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在与他人约定后要订立相应的合同和要约,那么在合同中也是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约定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通过签订和合同来索要相应的赔偿费用,同时也是可以与对方解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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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应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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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约生效时间  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②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③附加条件的承诺及逾期承诺的效力  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按此办理,则该项逾期的承诺于到达时即发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约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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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实际交付定金并不超过法定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法第九十一条又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定金须实际交付生效,并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为准,如果约定与实际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为准。同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订立合同包括明示拒绝或默示拒绝两种,明示拒绝即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默示拒绝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签订合同,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将该标的物转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方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依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适用定金罚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应否考虑其主观过错,应视其是否存在过错而不同对待。如果有过错,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无过错,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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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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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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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金罚则的条件有哪些,约定定金时要注哪些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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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订立合同包括明示拒绝或默示拒绝两种,明示拒绝即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默示拒绝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签订合同,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将该标的物转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方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依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适用定金罚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应否考虑其主观过错,应视其是否存在过错而不同对待。如果有过错,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无过错,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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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要约生效合同成立了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要约生效合同成立了吗,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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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有效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有效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
一: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
二:遗产应予以交代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是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还是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注意
三:应当明确遗产的归属
遗嘱人应当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注意
四: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
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指明各继承人可继承财产的具体财产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分财产的具体份额或数目。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遗产;遗嘱中尚未处分的财产,该财产即为未处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注意
五:可以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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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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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
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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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要约撤销合同成立吗,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要约撤销合同成立吗,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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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把房子出租给了李某,租房合同备注约定不能私自转租,但他将房子的其中一间出租给了其他人,我能否收回房子,不退换押金。
[律师回复] 您好,在上述事件中,您与租客李某之间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房合同备注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也是有效的。另外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第28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是说,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承租人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该办法第32条第3款也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您李某未经过你的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并从中谋取利益,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房屋;不予以退还押金。同时李某与他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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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3.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较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确认书。 这两种形式的合同,虽然在格式上、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合同的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约首 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本文 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通称为合同条款。如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 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合同签订之后,有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需要对合同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在此情况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
公司要约,要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目的性。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
(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如果受要约人不特定,则不便于相对人判断要约人的全面真实意思,不便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容易导致要约人一物数卖而产生的合同难以履行的纠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一是发布悬赏广告,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任何看到悬赏广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或完成了广告中要求的事项,即为承诺,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必须履行其在广告中作出的给付报酬的允诺二是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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