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主要涵盖如下方面:其一,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情形,诸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其二,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其三,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上述情形所产生的后果为,该格式条款自始便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合同中,若部分格式条款无效,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倘若因格式条款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司法实践而言,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的证据予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