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处于妊娠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由解除或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延续至孕妇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等所有特别时期终结为止。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行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而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即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