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父母拥有房产并不能直接导致其儿子的那份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但是,如若儿子所背负之债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商业运营,抑或是在此过程中儿子存在恶意转让资产以规避债务责任这样的特殊情节,那么,他唯一的住房便有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将设置了颇为严格的执行门槛和实施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