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权的保全策略,通常存在两大法门——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
其中,代位权即是在债务人未能充分利用他对第三方所享有之权益,进而对债权人之合法债权构成潜在威胁之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权利;
至于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有意识地采取各种行动来降低自身资产级别,从而对债权人所持债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之际,债权人凭借此项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