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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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麒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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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几种

司法实践当中不仅有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还有债权保全。债权保全又叫做债的保全,这是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那么在债权保全当中具体有哪些措施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几种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行使债权保全主要是由债权人行使的,此时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有损债权履行的话,那么债权人拥有代位权或撤销权,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你在债权保全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向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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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之前进行了财产保全 想问一下多个债权人保全的财产怎么分配 对债权进行保全的措施有几种
[律师回复]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其
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其
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其
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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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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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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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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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法》第7
3、7
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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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rn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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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rn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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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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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彩钢板房工程施工安全措施问题解答如下,
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上岗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高空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国家建工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约定》中提出的施工安全《十项措施》。
5、每天上岗前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天班前认真检查电气设备、吊装索具、工具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严格执行JG80—91的规定。
6、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7、班组长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屋面特殊部位施工需穿好防滑鞋六、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检验、检查制度,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项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自检制度,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创信誉”提高每位职工的质量意识,积极参加立功竞赛、质量达标活动,奖优罚劣,定期召开质量例会,集思广益,广泛发动职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工程质量,建立质量与经济挂钩,实行奖罚制度。七、外观要求:
1、墙须垂直平整一致,整齐清洁。
2、墙面应清洁,颜色一致,板缝齐整。
3、门窗锁开关灵活,不得缺附件。八、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出厂检验,竣工检验
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厂质检部检验,对每幢房屋的结构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单后方可出厂。
2、竣工检验:由厂技术质检部门按各项技术中规定进行,并且填写好“活动房竣工检验单”,经竣工检验未达标准规定,不得交付用户使用,必须经检修后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彩钢板房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彩钢板房工程施工安全措施问题解答如下,
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上岗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高空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国家建工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约定》中提出的施工安全《十项措施》。
5、每天上岗前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天班前认真检查电气设备、吊装索具、工具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严格执行JG80—91的规定。
6、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7、班组长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屋面特殊部位施工需穿好防滑鞋六、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检验、检查制度,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项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自检制度,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创信誉”提高每位职工的质量意识,积极参加立功竞赛、质量达标活动,奖优罚劣,定期召开质量例会,集思广益,广泛发动职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工程质量,建立质量与经济挂钩,实行奖罚制度。七、外观要求:
1、墙须垂直平整一致,整齐清洁。
2、墙面应清洁,颜色一致,板缝齐整。
3、门窗锁开关灵活,不得缺附件。八、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出厂检验,竣工检验
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厂质检部检验,对每幢房屋的结构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单后方可出厂。
2、竣工检验:由厂技术质检部门按各项技术中规定进行,并且填写好“活动房竣工检验单”,经竣工检验未达标准规定,不得交付用户使用,必须经检修后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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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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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外面还有很多债权,如今朋友准备将公司的债权去清理一下,债权清理措施有哪些法律措施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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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税收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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