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前购房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应视为共同财产之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如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某一方单独购置房屋,然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此套房产的还贷事务,那么在实践中,通常会判定这部分共同还贷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除此之外,亦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在婚前由某一方购买房屋,但在婚后将配偶的姓名添加至房产证之上,这种行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这套房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