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在其配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擅自举债,且此笔款项并未投入到夫妻共有的日常生活、事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二人达成的共识而产生,那么这种情况在他们选择离婚之际,这笔债务常常会被视为是负责借贷的一方的单独责任,忽视此事的另一方便无需为此承担偿还义务。然而,假设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等方面,那么这笔债务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