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配偶一方因参与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而背负的债务,在其离婚之后,该债务将被视为共同负担;
然而,倘若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其所欠之债乃是源于个人行为,或是在另一半毫不知情且并未用之于家庭公共开支的前提条件下发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另一半并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