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历了为期七天的刑事拘留之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成功收集并确认充分的证据,涉案人员则有可能受到逮捕指控,进而持续进行其后的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若是证据尚不充足,则可能需要对其强制措施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实行保释或监视居住,亦或是直接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