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贿罪的成立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大要素:
首先,它是出于谋求不当利益而为之,这是构成行贿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其次,便是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不仅限于货币或者物品这样具有经济价值的实体物质,而且还涵盖了财产性权益在内。
然而,若在遭受到勒索情况下被迫交付财物,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合法的利益,则这种行为不能视为行贿行为。
此外,行贿的方式既可能是主动实施给与财物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承诺或者实际履行行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