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企业遭受破产清算,员工在一定情况下是有资格获取失业救济的,然而他们必须首先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一般的情况下,这些员工在开始失去工作机会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已经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金,而丧失这份工作并非出自这些员工本身的主观意志。
另外,当这类员工完成了失业登记,并且积极争取新的工作机会时,便可以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显然是员工们失业的非自愿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