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本质上并不能对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更无法以此为依据来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罚。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的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而非对犯罪行为的最终裁决或惩处方式。
至于减刑,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条件下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良好改正态度;亦或是出现了协助司法机关破案等立功表现的情况时,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