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本质上并不能对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更无法以此为依据来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罚。
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的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而非对犯罪行为的最终裁决或惩处方式。
至于减刑,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条件下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良好改正态度;
亦或是出现了协助司法机关破案等立功表现的情况时,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它所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如下所示: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对象而言,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2、在同时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情况下,如果实行取保候审不至于引发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那么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操作;
3、在应当进行逮捕的情形中,倘若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且不适宜于关押候审,那么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原则;
4、与此相应的是,若该对象依法应当执行逮捕,但是其正处于妊娠阶段或者正在哺乳期抚育自己的孩子,此类案件也可以考虑先实行取保候审;
5、对于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经过认真询问以及认真审查,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话,同样可以考虑立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6、此外,假如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历了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办案程序之后仍然无法完成案件审理工作,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具有无社会危害性的特点,这类状况也是允许实行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几年才可以
在刑事诉讼中,个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机构的各项要求,包括未经执行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如若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在24小时内立即向负责执行的机构汇报等等。值得关注的是,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事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则应当适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然而,请务必牢记,取保候审并非刑事事件的最终解决方案,仅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事件仍需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展开调查、提起公诉并进行审理。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对犯罪行为无直接影响,也不能作为减刑的依据。它仅是诉讼过程中的手段,并非对犯罪的最终裁决。减刑则适用于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需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行为,才可能获得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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