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可以减刑期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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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不是刑罚减轻的原因,它是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既不是惩罚,也不是量刑的考虑因素。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维护人身自由,而不是直接决定刑期。刑期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依据《刑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裁定的。
取保候审可以减刑期吗

一、取保候审可以减刑期吗

保证候审自身并非直接导致刑罚减轻的事件。保证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法律强制性措施,非针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手段,且亦并非筹酌刑势轻重的关键元素。保证候审的实质仅在于在刑事诉讼环节中,为维护涉嫌犯罪人员或被告人人身权利与自由,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其施加的非拘禁全文或暂时解除拘禁的待遇。

然而,刑期的确立则需要依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严重性、性质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多重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深入全面地衡量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涉案人员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如果进行了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

此外,对于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人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孩的妇女,如果进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危害;

最后,案件的审理已经到了羁押期结束之时,但是由于案件仍未解决,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案件的调查工作。

关于监视居住的条件,同样包含如下几类:

第一种是针对那些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的特殊人群来说;

第二种则是针对怀孕期间或者在哺乳自己所生的婴儿的母亲们;

第三种情况是指某个人是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者;

第四种情况,则是为了满足案件的特殊需求或者基于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考虑,认为实行监视居住措施更加适用于当前案件的处理;

最后一种,则是在案件的审判周期已经达到最长时效,但是案件还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来继续案件的审理与调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情节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必要的强制措施之一。关于取保候审所适应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会面临刑法规定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其次,如果嫌疑人或被告者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惩罚,同时其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极易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行为,也可以考虑使用此项处遇;再次,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而言,倘若考虑到他们怀孕或喂养婴儿的客观事实,便可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从而减轻社会危害性;最后,当羁押期限到期后,若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实施与否,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

保证候审非刑罚减轻原因,系刑诉中保障嫌犯或被告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惩罚亦非量刑考量。其旨在特定情况下维护人身自由,非直接决定刑期。刑期依据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刑法》等法规全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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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的阶段内,本人、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去拘留所办理的一种手续,最长12个,候审。
一、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保外就医(你指的保释,监狱里不存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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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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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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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减免的时候,可以申请减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罚金能不能减免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二、应如何确定罚金的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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