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时,债务偿还的次序与各责任主体的负担责任便构成了一项复杂的议题。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企业需以其所有的资产来为公司债务负责。而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将根据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破产财产的比重来依次支付各项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务、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赔偿金、欠缴的税款以及普遍破产债权。倘若企业的现有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全部的债务,那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们可就有可能因未能履行或是过度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