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遭遇解散之后,关于其债务的处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与原则。首要任务便是动用公司的所有资产,用以偿还所有的债务,其中涵盖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各类形式的财产。若公司的现有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则应依照以下的优先级顺序依次进行偿付: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2.员工的薪资、医疗保障、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那些尚未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除了上述第二点中所提及的内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4.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