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共同债务是由债务人共同分担偿还责任的。当涉及到夫妻关系时,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文件,或者有任何共同的意愿表示出的负债,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都应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贷款被用作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示的,亦可将之视为例外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