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案件中,关于女性对债务处置问题的裁决需依据实际状况而定。若债务被认为是夫妻共有的,那么双方必须按照公平原则共同负责偿还这些债务。例如,当婚姻关系合法存在期间,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担之债。
然而,如果某笔债务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中或仅仅源自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将被划分为个人借款,并由相应的借款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