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实操作中,以下一些类型的房地产往往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被执行方及与其共同居住且需要抚养的家庭成员所需长期居住生活的房产。
然而,若这类住宅已经超过了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所必需的最低生活需求标准,甚至被执行人通过恶意手段变卖全部资产后,仅留下唯一的住房供自己及其家人使用,此时就有可能进入到强制执行的范畴之内。
其次,受法律明确保护且具备特定用途的物业,例如专用于教学、培育幼儿以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实现公众利益为主要宗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施用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它社会公益性设施,都属于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