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进行侦查拘禁的嫌疑人,从其首次遭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实行相关强制性措施的那一时刻开始,即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期间内,嫌疑人只能选择聘请律师为辩护人。当被委托人受到指定时,他们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律师职业资格证、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鉴定及正式委托书,或由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公共函件,得以与被拘留人员进行私人接见并全面了解与其相关的案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