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提出会见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一般可以会见被拘留者。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具体可以了解哪些案情情况?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情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涉嫌的犯罪行为等。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涉嫌的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5)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解释和说明与本案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2)讲解和解释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3)解释和说明办理本案可能适用的其他法律和有关规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在提出会见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的相关材料。若律师提供的不是法律援助服务,那么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委托书。若是提交的材料不全,是不能会见被拘留者的。根据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同案犯的委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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