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因长期分居而选择离婚的情况下,以下几种证据将具有显著的证明效力:
首先,当事人在他处定居所签署的正式租房合同;
其次,由双方共同起草并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分居协议;
此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再者,双方之间的书信、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分居事实及其持续时间的通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最后,证人证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亲友的见证陈述,但是需要证人亲自出席法庭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